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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到底是个啥?

[2021-01-29 04:05:1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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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到底是个啥?

新书预告,敬请期待!

【1】 郑飞、梁雅丽主编:《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丛书(9卷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待出);

【2】 郑飞主编:《中国人工智能法治发展报告(1978-2019)》,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待出);

【3】 郑飞主编:《中国区块链法治发展报告(2009-2019)》,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待出);

【4】 郑飞主编:《中国互联网法院法治发展报告(2017-2019)》,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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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 智能合约到底是个啥?

作者:郑卓奇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

“智能合约”并非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出,而是萨博于1996年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在密码学的角度提出。萨博以自动贩卖机为模型,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套以数学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步完善,智能合约也从构想,逐渐变为现实,有了实际应用的价值。许多学者也将法学概念融入其中,认为“智能合约是利用代码表现、确认和促进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通过电子方法控制资产所有权,以限制违约现象的产生”,也有的学者更加简洁地指出,智能合约是可自动履行的协议。

2018年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界定“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中界定“智能合约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其在分布式账本上体现为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

对智能合约概念进行界定时绕不开的一个词汇便是:自动执行。抛去复杂晦涩的概念,对于智能合约易于理解但不甚严谨的解释便是:智能合约是一套被区块链所验证的计算机代码,其中蕴含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预设了合约自动执行的条件,一旦条件被满足便完成履行。

二、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的关系

智能合约概念虽很早被提出,但囿于技术困难,仅停留在构想层面。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的特征使得智能合约的运用成为了可能。在另一方面,智能合约技术被称为区块链2.0时代。智能合约系区块链之中的合约层,在区块链的1.0时代,合约层设计相当简单,并没有给参与者自主设计合约留下空间,仅能满足数字货币传输和储存的需要,而智能合约的发展赋予了区块链技术更多的可能性,大大拓宽了其应用范围。简言之,区块链技术使智能合约成为了可能,而智能合约又拓展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空间。

三、智能合约的架构与运行

了解智能合约的运行模式,能够更加清晰具体地理解何为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具备双层架构:合约文本层以及合约代码层。合约文本层便是以文字为载体的普通合同;合约代码层则是上述以代码表现的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便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运行模式。

1.文本层与代码层同时存在

此时交易双方首先在现实中达成协议,形成文本层;再将普通的文本层翻译为代码,将其上链,完成区块链的认证,并在区块链上完成最后的执行。此时交易双方是为了借助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节省合同的履行成本,并且减少纠纷的可能。

如张三与李四线下达成租车协议,后将该协议写入区块链,李四将租金预存于数字账户中,一旦张三通过物联网技术为李四打开车门,便满足了预设的自动执行条款,将租金从李四账户中划拨入张三账户。

2.仅存在代码层

此时交易双方完全陌生,一方通过区块链发布要约,另一方通过区块链进行承诺,双方完全通过区块链进行交易,并完成最终执行。此时的交易主要是在相对人之间构筑了技术信用桥梁,完成风险较低的陌生人交易。

如张三通过区块链向全网发布汽车出租要约,一个比特币一天;李四看到后向张三进行承诺,并将比特币预存于其账户。当张三为李四打开车门时,便满足预设自动执行条款,租金从李四账户划拨入张三账户。

四、智能合约的特征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总结出智能合约鲜明的特征。

1.智能合约具备去意志的自动执行性。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并不依赖交易双方的意志,而是依赖于计算机程序的自动执行,也就是简单的“if-then”语句。“if双方预设的触发条件代码得到满足”—“then完成合约的最后履行”。并且智能合约被嵌入区块链,交易双方几乎没有可能在合约上链后再对其进行涂改。

2.智能合约具备去中心性。

在商事交易之中,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为交易双方进行信用增强。如货款支付需要经过银行、纠纷产生后需要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强制执行等。而智能合约不论是双方缔约过程,还是最终的执行都不需要第三方的干预,甚至其自动执行的特征完全排除了第三方干预,摆脱了传统合同对权威机构的依赖。

3.智能合约具备匿名性。

这一特征是智能合约被嵌入区块链而具备的特征,与区块链的匿名性相同。智能合约只是在匿名性的基础上,通过特别的程序设计,在交易主体之间构筑了一套“技术信任”,交易对手方究竟是何方主体,在智能合约交易中完全无足轻重。

总而言之,智能合约的本质就是一套双方协商的计算机程序,并依托区块链技术,构筑了一套技术信用体系,使得合同去意志地自动执行成为可能。尽量避免了在合同缔结之后当事人可能的违约行为,提高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参考文献:

【1】郭少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2】王延川,《智能合约的构造与风险防治》,《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3】陈吉栋, 《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4】倪蕴帷,《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民法分析、应用与启示》,《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5 卷第3 期;

【5】柴振国,《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19 年第4 期。

新技术法学成员规则
一、“新技术法学”是一个民间自治研究小组,以“究新技术法理,铸未来法基石”为基本理念,主要以各类自媒体、正式出版物、学术工作坊、横向研究项目、案件代理等形式开展理论与实践活动,成员之间互相督促,共同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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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技术法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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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同,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四、“新技术法学”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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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律顾问

郑应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欧盟国际法学硕士

马国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陆 洋,德国弗莱堡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研究员

陈 扬,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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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默涵,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李雅健,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郑卓奇,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陈晓慧,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董鉴泉,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 昊,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刘廿一,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李思言,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钱玉仙,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龙健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周志刚,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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