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智能合约应运而生,并已初步运用于法律行业。目前,国内外均未明确定义“智能合约”一词,但普遍认为“智能 合约”指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表达及执行的法律合同。
另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智能合约”和“智能合约代码”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智能合约”是由多个“智能合约代码”组成的,旨在创设法律层面可执行的协议;单独的“智能合约代码”则并不当然构成“智能合约”,而只是一种设定机器自动执行指令的编程语言。
综合相关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智能合约是具有在区块链上运行应用程序或执行代码能力的应用,区块链为智能合约提供服务平台,表明区块链不仅可存储交易信息,也能够实施交易行为。
得益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智能合约的优点在于其信息的真实性和触发的便捷性,而且能极大缩减合同履行成本,减少执行错误,因此世界各国均逐渐开始尝试使用智能合约。例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计划每年耗资两万亿,与数字资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智能合约系统,希望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真实性,缩减股票交易双方核实对方征信记录所经历的冗长程序;丹麦马士基公司与IBM公司合作开发TradeLens平台,使用智能合约追踪全球物流信息,避免了许多纸面工作和迟延履行的情况;2019年初,微软与安永也联手开发了智能合约系统,微软利用该系统自动支付XBOX游戏制作者版权费。
然而,智能合约作为新兴领域和区块链应用场景,目前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需解决,试举例如下:
第一,智能合约目前仅能用于简单的法律关系中,合同内容仅限于“如果发生A,则触发B”,复杂合同恐难以完美履行。而且,合同条款必须是单一、确定、没有歧义的。但传统合同中,常会出现带有主观性质的法律专业术语,例如“理性谨慎的人”、“合理期间内”等。中国《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如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些专业术语由于过于模糊,目前并不能用于智能合约。且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在起草合同时,有时会故意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以期减轻己方责任,或在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时候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解释,以保证条款的灵活性。而使用智能合约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一技巧的效果。
第二,智能合约在引入第三方时可能会产生漏洞。智能合约有时需要链外资源来触发执行条件,例如:“如果气温降至零下三十三度,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农民X元。”前述“零下三十三度”的官方数据应来自当地气象局,但是,智能合约无法主动抓取该数据,只有第三方将单一、确定的数据推送到区块链上,该数据才能被用于智能合约。因此,需要引入具有强公信力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将合同中约定的信息在某一时间推送至区块链,供智能合约使用。然而,在引入第三方时,很可能会出现多个漏洞。虽然黑客碍于分布式记账技术,无法轻易篡改智能合约本身,但却可以攻击第三方的系统,使得系统故障,或推送错误数据,从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巨大损失。
第三,智能合约的编写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前所述,智能合约由多个智能合约代码构成,但大部分律师并不了解程序或代码,因此可能需要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八章和第二十一章对技术合同及委托合同的规定,与程序员签订类似协议,雇佣第三方编写智能合约。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员理解错误、编写错误,或程序员故意提供用于非法用途的代码或后门漏洞等风险,都需要律师或智能合约应用方谨慎对待。
第四,智能合约的自动性可能导致合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A公司向B公司发送一批货物,B公司迟延10天才付款,若双方采用传统合同方式进行交易,A公司很可能会为了维持长久合作关系而放弃向B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而在使用智能合约的情况下,智能合约会自动从B公司预设账户划走货款和违约金至A公司账户,这就可能导致合同最终目的违背了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最终执行结果不可逆。
第五,智能合约可能增加合同变更和合同终止的成本。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传统合同方式进行交易时,有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以此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和变更。而“分布式记账”技术虽然为智能合约提供了极大的安全性,但由于区块链信息无法被随意修改,因此智能合约也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情势变更,又或者条款错误等情形,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因此,在编写智能合约时,双方当事人会在智能合约中增加尽可能多的条件语句来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然而,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突发事件,该等事件发生时,智能合约又无法被随意变更,因此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严重损失。我们认为,比起传统合同,智能合约在灵活性方面还略显不足。
第六,智能合约的自动付款指令有可能落空。智能合约最为人称道的一点在于其自动支付性,一旦付款条件被触发,智能合约将会自动从付款人预设账户里划款。但这一自动支付的前提在于,付款人预设账户里有足够的财产可供划款。多数情况下,公司因资金流转问题,不太可能将足够财产留在预设账户中。如果预设账户中没有足够财产,收款人则无法收到资金。即使双方在智能合约中约定付款人必须在预设账户中的最低预存金额,该条款也缺少让付款方支付价款的强制执行力,最终依然需要申请法院介入。因此,虽然智能合约的确能提高付款率,但可以预测,向法院主张要求付款的案件并不会因此减少。另外,法院的执行法官怎样执行区块链上的资金或财产,我们将另文论述。
最后,关于智能合约纠纷的管辖及适用法律仍未确定。智能合约作为新兴领域,所能参考的案例极为有限。但可以预见的是,智能合约所涉及的纠纷极可能属于跨地域甚至跨国纠纷。在此情况下,确定如何适用管辖法律是首要任务。智能合约的签订与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因此智能合约纠纷的管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互联网合同纠纷及合同纠纷管辖有关规定确定。而有关智能合约的纠纷是否能直接适用中国《合同法》,我国又是否会就此问题出台智能合约特别法,仍然值得讨论和期待。
我们就以上问题已研究制定初步法律解决方案,也愿意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分享。智能合约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所涉及的法律也是如此。然而,我们认为,如能先构建智能合约相关法律框架,智能合约才能在未来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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