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 1994岁尾某股份有限公司净财富额为4000万元,为进一步推广公司的出产唆使
经济法,案例题!。 1994年终某股份有限公司净财产额为4000万元,为进一步扩张公司的临蓐计划
经济法,案例题!。1994腊尾某股份有限公司净财富额为4000万元,为进一步推行公司的坐褥唆使规模,公司董事会决策第二次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第一次发行又有600万元到期未了债...
经济法,案例题!。 1994岁晚某股份有限公司净工业额为4000万元,为进一步扩充公司的生产唆使范畴,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二次向社会刊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第一次发行还有600万元到期未偿还。问:
(1)该公司净财富额是否符合刊行债券的哀求?为什么? (2)该公司能否第二次刊行1200万元债券?为什么?
(3)该公司董事会能否作出向社会刊行债券的规矩?为什么?发展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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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6条 公确立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请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工业不低于黎民币三绝对元,有限职守公司的净财富不低于平民币六绝对元;
(4)筹集的血本投向符合邦财富业计策;(5)债券的利率不优秀国务院管制的利率程度;
第18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创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创造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作战行的公司债券不妨其他债务有失约也许延迟支拨本歇的真相,仍处于赓续情形;(3)违反本法正经,纠正公创设行公司债券所募本钱的用途。
公建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本,必要用于准许的用途,不得用于调停亏损和非临盆性付出。
3.债券的刊行决议由股东会做出,董事会无权计划。已赞过已踩过他们对这个答复的评判是?争论收起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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