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发行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债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逾期部分不另外计息。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8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华安C1”持有人。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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