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署名为“彩虹电子小股东”的港股投资者A君,在《证券时报》自费刊登了一则“公开征集H股彩虹电子投票权公告”,向作为彩虹股份(600707,股吧)重要大股东的彩虹电子(港股上市代码:00438.HK)的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彩虹电子转让所持彩虹股份事宜的投票权。
A君刊登这则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最直接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质疑彩虹电子“低卖”所持彩虹股份的股权;二是质疑彩虹公司即将举行的转让事宜分类表决通知是否能够让全体或大多数小股东知悉。
如此一来,彩虹电子转让彩虹股份似乎就不会再那么一帆风顺了。
对此,彩虹电子董秘褚晓航回应称,“关于公司转让所持彩虹股份权益,以及将于近期举行分类表决事宜,均是按照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监管的要求刊登公告告知股东的。”对于A君提出的两点质疑,他表示“希望个别股东理解,尊重其它独立股东的选择”。
小股东的困惑:
该怎样发声?
据悉,公告刊登两三天后,已经有数名“彩虹系”的股东与A君取得联系。其中,有彩虹电子的股东更明确表示,自己也不知悉即将举行的股权转让分类表决的事情,并宣称在看到A君刊登的征集投票权公告后,将会在表决当日投反对票。
A君坦言,自己也是迫不得已才采取了刊登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这招棋。他表示,自己从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券商研究报告等多个渠道,预期到“彩虹系”历经本次权益转让后,彩虹电子极有可能变成一个壳公司;另一方面,自己通过对这些资讯的研究认为,彩虹股份的股权仍是彩虹电子持有的最有价值、最有前景的一块资产,因此如果以9.02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他个人感觉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
A君表示,自己曾为此多次亲自拜访 “彩虹系”,并与相关公司高层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希望公司能做出改变。不过,A君得到的回应是公司极力劝说他对股权转让事宜投赞成票,至于转让价格就没有更改的余地。
“我很困惑,作为彩虹电子的小股东,我对公司今后的发展肯定很关注,我也希望能参与到公司重大决策或转型中。就这次股权转让来说,我感觉大多数小股东可能都会认同我的观点。”A君表示,碍于自己外联能力有限,能接触到的其他股东非常少,因此小股东之间无法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问题是明摆着的,所以,作为小股东,我不得不刊登这则公告。”
大股东
也觉得有点“委屈”
证券时报记者翻看彩虹电子及彩虹股份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公告,就流程而言并没有瑕疵纰漏。记者在接获A君的申诉后,先后尝试向彩虹电子、彩虹股份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咨询,但得到的表述与彩虹电子董秘褚晓航的回应大同小异,即:公司是严格按照现行证券市场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的公开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过失。
正如彩虹电子在2014年年报中提及,公司一方面全力推进资产结构与人员机构的调整优化工作,对现有产业进行梳理,出售部分非主业或非盈利公司的股权,同时对人员结构继续优化;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玻璃,新型电子材料等主营业务,降本增效,提高营运能力。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就此案例来说,如果认为错的是上市公司一方,的确有点冤。因为从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均符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并不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至于A君提出对投票表决公告是否能让大多数乃至全体股东都知悉,甚至可以顺利参与投票,臧小丽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如果按照监管要求做出了信息公开披露,公司方面并没有令全体股东必须获悉的义务。”
臧小丽律师介绍说,如果投资者或小股东认为亲自参与投票不方便,有的可能会选择“用脚投票”,将手中持有的待表决上市公司的股权一卖了之,眼不见心不烦;也有的股东会选择通过授权,委托相关的券商营业部来行使投票表决权。
“不过,就目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在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维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能顺畅表达自己的诉求等多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臧小丽律师坦言,“比如完善网络投票渠道,将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令身处各地的投资者能充分地、便利地参与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