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深圳,记者 沈述红)讯,管理总规模达15万亿的私募基金即将迎来更严厉的监管。
9月11日晚,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上述征求意见共计十四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守“非公开”本质、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必须在私募产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机构将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同时,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投资活动将与私募投资划清界限;集团化私募也应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此外,为稳妥起见,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将作出相应安排。
规范私募机构名称,坚守“非公开”本质
过去今年时间里,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对此,证监认为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在证监会颁布的上述征求意见稿里,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要求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在业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坚守“非公开”本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在法律责任的明晰上,征求意见稿也做了进一步安排,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将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等。
在此基础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将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
同时,为稳妥起见,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将作出相应安排。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对于集团化私募,也即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而在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征求意见稿同样做出了规定。如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50 人。
在上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在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大负面清单,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对于私募基金存在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以下借款、担保现象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
上海一位基金研究人士表示,这正是监管部门在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
从业主体“十不得”
对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在意见稿里得到了充分体现。
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向不合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不得夸大、片面、虚假宣传产品,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上述主体不得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私募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前述行为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对此,征求意见稿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另外,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中基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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