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 实习记者 林汉垚)讯,7月7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发布公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潞城农商行”)因购买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盛鑫17号”)逾期而发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仁东控股对融资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糧粮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仁东控股否认为盛鑫17号信托提供过担保,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此事,财联社记者向大业信托进行咨询,大业信托称该产品为事务管理类产品,而且目前已结束。
有信托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分析,事务管理类产品基本就是通道业务代名词,这个项目可能是银行介绍给信托公司的,不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项目,信托公司仅出借通道做个资管计划,管理方其实是银行。
同时,财联社记者也向潞城农商行采访求证,潞城农商行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
此前6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潞城农商行要求判令榆糧粮油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仁东控股对榆糧粮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仁东控股所发公告称,潞城农商行认购了大业信托设立的盛鑫17号信托产品,认购金额15亿元。根据潞城农商行出具的《担保函》显示仁东控股为上述资管计划的投资本金15亿元整、年化8.5%的投资收益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据了解,银信通道业务多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把银行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2017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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