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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长沙,记者黄路)讯,历时四年,经过三次对簿公堂,加加食品、清香园争夺“面条鲜”酱油有了最终结果。
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服务和保障全省开放崛起战略”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面条鲜”之争作为典型案例重点发布,经过一审、终审、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使用同名的清香园公司系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面条鲜”这个酱油品类系加加食品原创,是其主营的酱油三大单品之一。公司的面条鲜品类推出三年后,全国酱油行业先后涌现10多个厂家的仿冒产品。其中,一家名为清香园的四川调味品公司亦如法炮制,推出“面条鲜”酱油。
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加加食品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公司于2016年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一波三折,经过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使用同名的清香园公司系不正当竞争。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加加食品自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后,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使该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该高院还指出,“面条鲜”名称在消费者心中与加加食品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因此,“面条鲜”已成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由于四川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南省高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竞争界限。
随着加加食品、清香园“面条鲜”酱油之争划上句号。记者在京东商城、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输入“面条鲜”,目前检索出的结果均系加加食品旗下的“面条鲜”单品。当检索“清香园”时,其酱油单品已更换新包装,瓶身上的字样已变为“面条香”。
一字之差,标志着这场长达4年的商标知识产权诉讼以加加食品的胜诉告终。2019年年报显示,加加食品实现营收20.4亿元,其中酱油类产品实现营收10.2亿,占据半壁江山。业内人士认为,加加食品赢得这款知名商品争夺战,将推动以“面条鲜”为代表的三大酱油类单品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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