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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成都,记者 柴刚)讯,财联社于4月10日刊发《独家|4亿私募逾期牵出融钰集团信披疑云 到底谁在撒谎?》报道后,此事有了新的进展。
周五晚间,融钰集团(002622.SZ)公告,公司近日监控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于4月15日发布了《裁定书》,原告海笙贸易以“融钰公司向海笙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愿意替海淘车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由,要求海淘车及上市公司归还借款、逾期利息等。宁波市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该案原告诉讼理由为:2017年10月,海笙贸易与海淘车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向后者累计出借2.95亿元。2018年12月25日,上市公司向海笙贸易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愿意替海淘车还款。但截至起诉日,上述2.95亿元本金仍未清偿,上市公司也未按承诺函还款。
宁波市中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海笙贸易原股东左家华(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尹宏伟(上市公司董事长)曾与案外人金海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金海棠称,左家华、尹宏伟转让海笙贸易股权后,同时将印章等交付给了金海棠,金海棠系海笙贸易的实际最大股东,故以海笙贸易名义起诉海淘车、上市公司要求还款。
但经法院审查,海笙贸易的法定代表人陈苏平,代表海笙贸易表示未提起起诉,另一股东尹宏伟也表示对起诉不知情。而金海棠也承认,其起诉时并未征得陈苏平、尹宏伟同意。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海笙贸易并无起诉海淘车、上市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驳回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宁波市中院做出上述《裁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财联社在今年4月10日的报道中亦披露了《裁定书》内容,而上市公司至今才对外披露,是否涉嫌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般来说,立案后五天内就要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但实践中做不到。驳回起诉不开庭是可以的,但至少做出裁定要送达给被告。”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博雄告诉财联社记者。
另一位资深证券律师也表示,“驳回了起诉,应该实质正义没问题,程序正义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被告不知道被起诉,肯定违背程序。”
除此之外,融钰集团今晚的公告也很耐人寻味。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深交所《问询函》,要求说明是否与海笙贸易、海淘车存在商业往来等,并核实《还款承诺书》中涉及的债务代偿事项是否属实。公司进行了核实和回复,并一直关注事件的各项进展。
融钰集团当时回复问询函称,与海笙贸易、海淘车之间不存在商业往来,《还款承诺书》所涉债务代偿事项不属实,公司也不存在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
既如此,为何海笙贸易会以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替海淘车还款为由起诉?宁波市中院虽驳回了起诉,但并未否定原告起诉的理由,只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承认提起起诉,才予以驳回。如果宁波市中院在《裁定书》中披露的审查意见属实,那么是否意味着融钰集团2019年10月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内容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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