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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期股”——期权合同和期货合约的结合应用 -期货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0:11:5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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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目标公司发展背景目标公司历经十年多的发展,已经初见规模,在当地市场取得领先地位,现在需要扩大市场份额,并拓展外地市场。因目标公司有工业厂房、大型设备等,企业净资产规模在1亿元。(二)目标公司融

(一)目标公司发展背景

目标公司历经十年多的发展,已经初见规模,在当地市场取得领先地位,现在需要扩大市场份额,并拓展外地市场。

因目标公司有工业厂房、大型设备等,企业净资产规模在1亿元。

(二)目标公司融资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跟PE机构的商谈,公司拟按照投后4亿的估值,进行4000万的融资,投后/增资后PE机构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

(三)核心高管的股权激励

根据融资过程之中PE机构的要求和建议,目标公司需要先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公司融资的前提条件,三名核心高管股权激励比例为15%。

激励方式为实股,按照净资产1亿元的估值,20%的股权价值为2000万,四名核心高管需要就其每人5%的股权激励,每人支付500万的现金。

二、问题的产生

三名核心高管,一方面没有能力向公司支付这500万的增资款;另一方面也很难有信心赌上全部身家性命向公司支付这500万增资款。

在股权激励方案不变的方式下,如何解决在股权激励过程之中核心高管增资款的支付问题?

办法很多,包括上文所说夹层架构的运用等,都是很好的方式,本文介绍的是另一种方式——期股。

三、期股解读(一)期股不同于期权

股票期权(StockOptions)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期权合约的卖方通过收取权利金将执行或不执行该项期权合约的选择权让渡给期权合约的买方(股票期权持有人)。

股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买进(卖出)股票,这个买进(卖出)的过程称为行权。

期权本质上是一种可选择的预期权利,其核心利润点在于未来股权价值的和提前约定行权价格的价差。

期权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员工现在不用拿钱,就可以享有未来的收益,对员工有激励;另一方面,公司无须提供出资,也无须提供当期的出股,同时实现了激励。

期权,更多的适用场景为上市公司或未上市股份公司,而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1、因为其股权价格没有第三方公允价格;

2、其公司财务信息并不完全中立/确定,很难依照特定财务指标确定真实的股权价格;

3、行权周期太长,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期权激励开始,到谋划上市,到改制完成,到上市,到解禁期结束可以行权,这个周期能在5年内完成算是顺利的,因此周期太长。

因此,期权方式在实践当中很难适用于大多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期股的概念

股权激励中期股一般是指:

企业创始人与股权激励对象进行约定,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股权价格,由被激励对象以个人出资、贷款、借款、奖金、分红等各种方式进行股权价格支付的一种约定方式。

(三)期股与期货

期股有点类似于期货合约。

在传统的交易中,我们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叫作现货交易。期货则是现在签订交易合约,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易。

期股,可以理解为一种“股权期货”。

就是现在签订就股权进行交易的合同,就未来以特定价格进行股权交易进行明确。

期股和期权的最主要共同方式是:都是在未来的特定时间点进行股权交割;

期股和期权的最主要区别方式是:

期股是未来就股权交割确定性的约定,即期股具有确定性;

期权是对未来股权交割所涉交易行为选择权利的约定,期权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期股的约定方式(一)时间

即期权的实现时间,比如是三年。

(二)价格

即期权对应所交易股权的价格,比如案例中5%的股权对应500万的对价。

(三)股价的支付时间

即交易股权对价的支付时间。

比如在本文开始假定的案例当中,三名高管为了其5%的激励股权,需要支付500万的股权激励对价,企业创始人可以与高管采用下述激励股权对价支付时间的约定:

500万股权交易对价分为四年支付:

第一年支付50万;第二年支付100万;第三年支付150万;第四年支付200万。

(四)股价的支付方式

即交易股权对价的支付方式,常见的包括:自有资金、贷款、企业家借款、工作奖金、期股分红等方式。

在本文开始假定的案例当中,三名高管为了其5%的激励股权,需要支付500万的股权激励对价,企业创始人可以与高管采用下述激励股权对价支付方式的约定方式:

每年股权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按照下述四种方式顺序进行支付:

(1)优先以当年该5%股权的股权分红进行支付,即就该5%股权部分的当年应支付金额,同意以该5%股权的当年股权分红金额进行支付;

(2)股权分红不足以支付时,以激励对象以当年的年终奖奖金金额支付差额;

(3)股权分红和年终奖奖金不足以支付时,则激励对象以现金支付差额;

(4)激励对象现金支付能力不足的话,企业创始人可以按照特定利率借款予激励对象完成支付。

(五)所有权保留

即激励股权虽然工商登记到被激励方名下,但企业创始人依然保留该股权的所有权,如果在期权的实现时间内,被激励对象未能缴清股价或者离职等合同约定条件下,该期权对应的激励股权仍然归企业创始人所有。

(六)表决权保留及委托

即激励股权虽然工商登记到被激励方名下,但在期权合约下被激励对象在完成所有交易对价支付前,企业创始人依然保留该股权的表决权,同所有权保留条款内容;在期权交易对价完成支付后,被激励方不可撤销地把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企业创始人行使,即一个表决权委托条款内容。

即通过这样的类似条款,保障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不因为股权激励而分散。

综上,是就股权激励过程之中,借鉴期权合同、期货合约,结合性的通过“期股”方式,实现股权激励的股权增资款/转让款来源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

一、适用于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激励对象出资金额不高甚至无须实际出资;

三、被激励对象有明确的KPI类考核指标即可;

四、公司可以通过分红、奖金的增长来保障被激励对象的支付,从而实现了对被激励对象的激励。

这种架构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共同出资,实现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利益上的一致,对公司增长性的一致性期待,在公司发展中真正实现“财散人聚”,实现高管和企业老板的“同心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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