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理财攻略 > 正文

董事长联合员工密谋骗贷近5亿 8家银行竟中招 还有人骗了40亿!-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3:26:2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又有银行被骗取资金!涉案资金近5亿元,波及银行数量达8家,大行也中招。此次事件的主角是泉州市的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三家公司的共同实控人黄某某亲自出谋策

又有银行被骗取资金!涉案资金近5亿元,波及银行数量达8家,大行也中招。

此次事件的主角是泉州市的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三家公司的共同实控人黄某某亲自出谋策划,频繁召集公司经理、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人开“碰头会”,密谋分工部署骗取银行贷款事宜。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黄某某等一干人接受法律处罚。其中,实控人黄某某处罚最重,因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发现,银行被企业组团骗贷的案例并不少见,有的涉案金额竟高达40亿元。

上下合谋 骗取银行资金4.98亿

案件要追溯到5年前。2014年始,被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利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河公司”)、厦门市欣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利公司”)三家关联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筹集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在上述三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黄某某的“指挥”下,公司上下便开始了合谋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犯罪过程。

期间,黄某某指使爱德利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黄某、爱德利公司员工、总经理助理即被告人邱某、爱德利公司员工、财务总监即被告人庄某和爱德利公司员工、财务主管即被告人蔡某等人利用虚假材料向银行骗取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再利用汇票、信用证、商贴保理进行贴现,从中获取银行资金,并将款项用于归还关联公司银行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

其中,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庄某负责提供银行到期欠款及银行未使用额度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且负责贷款贴现;被告人黄某某、邱某负责制作虚假交易背景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人蔡某负责部分虚假交易合同的增值税票据开具、货权转移手续办理和财务平账工作,可谓分工明确。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上述三被告单位多次向兴业银行(601166)泉州泉港支行、农业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平安银行(000001)泉州分行、浦发银行(600000)泉州分行、招商银行(600036)泉州泉秀支行、民生银行(600016)泉州泉港支行、中国银行泉港支行、泉州农商行泉港支行等8家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以获取银行授信额度,后再以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上述八家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商贴保理,再立即进行贴现并将贴现的资金流转回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关联公司银行到期贷款及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等。

经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述三被告单位向上述8家银行共融资41笔,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商贴保理业务出票人出票后,资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企业38笔,金额计498282025元,三被告单位至今尚欠上述8家银行本金共计288475845.02元无法偿还。

组团骗银行时有发生 曾有涉案金额高达40亿

银行业务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查的流程和细节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发展,银行防范骗贷的整体效率也有所提高。

另一银行业内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被骗贷虽然时有发生,但始终是个别现象,背后可能还是流程审核等环节存在漏洞,让人有机可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组团骗取银行资金的案例并不少见。据《齐鲁晚报网》报道,2018年,日照市公安机关成功侦办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特大贷款诈骗系列案件。经查,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安排公司其他员工人多次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材料,骗取银行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内为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办理贷款,骗取银行资金用于借新还旧、赌博、个人挥霍等,涉案金额合计40余亿元。目前,该案已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今年1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则通过成立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在此案件中,甲某某在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砀山天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豪公司”),后以采购原材料开工生产需要资金为由,提供虚假的购买设备增值税发票、供货合同等资料,由砀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天豪公司部分设备提供反担保,向安徽砀山农商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16年6月28日,甲某某从天豪公司将该贷款改变用途汇至诸暨市恒莎化纤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6月23日该贷款到期后,甲某某没有偿还该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以天豪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的供货合同、购买设备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到账后即改变贷款用途用于偿还债务,致使该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查看更多:
#feedAv{ margin-top: -250px!important;transform: scale(0);}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