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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华案控辩激烈交锋:被控五宗罪 蔡国华几乎全部否认-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3:37:0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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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蔡国华的罪与非罪,仍待法院判决。恒丰银行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蔡国华一案备受瞩目。6月9日-6月12日,该案在山东东营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为期4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据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蔡国华的罪与非罪,仍待法院判决。

恒丰银行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蔡国华一案备受瞩目。

6月9日-6月12日,该案在山东东营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为期4天的公开开庭审理。

据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四天的庭审,时间紧凑,辩论充分,控辩双方针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检方指控蔡国华犯有“五宗罪”:涉嫌滥用职权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8.9亿余元;涉嫌贪污1022万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亿元用于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1.8亿余元(10.7亿余元系未遂);涉嫌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五项指控中,四项涉案金额过亿。

而蔡国华本人对被指控的罪状几乎都进行了否认,其辩护人也对蔡做了无罪辩护。

公诉方认为,蔡国华案是近年来山东省查办的金融领域社会震动强烈,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一,触犯罪名多,危害严重,且认为蔡国华主观恶性强,没有悔罪表现。“司法机关对蔡国华多次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其始终对抗全部否认,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且威胁调查人员司法人员,目空一切,狂妄至极。”

而蔡国华在最后的陈述中则表示,自己的罪名“莫须有”,“我是清白人,我说过我不是圣人,但我绝对不是罪人。”

最终,蔡国华的罪与非罪,都还有待法院判决。

指控一:滥用职权

蔡国华被指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具体为两件事,即媒体2016年曾报道的“高管私分巨款”和“违规进行员工持股计划”。

检方指控,2014年至2016年,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损失共计8.9亿元。

具体指控为,2014年,蔡国华主导制订了《恒丰银行核心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明知董事、监事的薪酬应经恒丰银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在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通过上海衍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多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向其本人、董事栾永泰、董事毕继繁、监事长宋恒继总计违规发放薪酬3.13亿元。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蔡国华退还个人所得薪酬1.14亿元,由此,该项给恒丰银行造成经济损失1.99亿元。

其二为2014年至2016年,蔡国华明知恒丰银行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否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未经原银监会审批,自行决定在恒丰银行内部推行该计划,非法筹集股份认购款227.13亿元,并违规将该款项由股权过渡户转入资本金账户。后因计划被原银监会发现而终止实施,蔡国华安排将募集到的227.13亿元资金原路返回,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税费等各项费用由恒丰银行承担,给恒丰银行造成经济损失6.97亿元。

针对违规发放薪酬的指控,蔡国华辩护人认为,《恒丰银行2016股东大会决议》等一系列书证中都提到了修订前后两个版本的《核心员工薪酬管理办法》,都把这两版本的《管理办法》作为附件,更有9名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因此应认为《核心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经过了恒丰银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指控不成立。

蔡国华本人在辩论阶段甚至提及,恒丰银行企业性质不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而是外资和民营股份占到近80%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且恒丰银行是根据原中国银监会2010年14号文件,即《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由董事会负责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

对于违规进行员工持股,并在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进行配资,给恒丰银行造成资金占用费等损失的指控,蔡国华对指控中的损失也不认可,他表示资本金进入银行为恒丰创造了巨大的收益。按照原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2.5%的要求,这227亿资本金可以撬动2800多亿的贷款,创造的利润 140多亿,净利润大约50亿。

蔡国华辩护人认可恒丰银行制定的员工股权计划没有经过原银监会审批这一事实,不过认为违反监管规定构成行政处罚而不是犯罪。称蔡国华为了恒丰银行的利益,经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等集体研究制定了“员工持股激励计划”,是金融机构改革中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所谓的危害后果,即恒丰银行为227亿元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归根结底是由该笔资金的筹集而产生的。筹集资金行为与资金占用费的支付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恒丰银行筹集了资金之后,无论放在哪个账户上,只要股权激励计划未果,都必然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惯例,股权变动的报批都是在银行已经实际确定了股权变更的主体且收到股权受让资金之后才向原银监会报审,那么,银行是否上报、原银监会是否审批,都可能产生资金占用费。因此,股权变更未获原银监会审批与本案中6个多亿资金占用费的产生之间同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证言则表示,曾沟通过恒丰银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该行始终没有正式向原银监会报批。对于银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的态度是可以探讨,但不得进行资金募集等实际行动。

指控二:挪用公款48亿

检方指控,2015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便利,未经集体决策,个人决定以信托贷款等形式,将恒丰银行48亿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上海衍融投资中心使用,进行盈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检方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蔡国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48亿挪用供其他单位使用。这48亿元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进入山东南山集团等两家企业,这两家企业作为衍融投资的股东,以出资的方式将资金再转移到衍融投资中心。衍融投资中心共开展的对外投资及借款13笔,均由蔡国华个人决定,其中与王某强、贾某预谋收购某物业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权等都约定了蔡国华的利益。

蔡国华则辩称,恒丰银行体外组建金融产业并购基金,是董事会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决策的职务行为,并表示,衍融投资中心不是其本人控制的私营公司,而是恒丰银行持股管理的公司,目的是直接、间接的方式投资金融股权。且蔡还表示,他本人未参与经营管理,具体投资决策由职业经理人胡某亥决定。

蔡国华辩护人也认为,衍融中心不是蔡国华控制的,向两家企业贷款属于正常贷款,不构成挪用公款。

至于是否为蔡国华实际控制,而其他证人证言则表示,衍融中心对外的借款只需要蔡国华同意,且投委会等形同虚设。

针对48亿元贷款是为集体决策的辩护,公诉人表示,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直到第一笔投资业务接近尾声,才上会进行讨论,属于对已经在操作的事项事后再走形式。

指控三:贪污1022.9万余元

关于贪污罪的指控,检方称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司财物共1022.9万余元。详细分为四项,分别是蔡国华报销其个人及家人雇佣保镖所支付的费用54万元;报销其个人及其家庭负担的费用142.7万余元;蔡国华还同意恒丰银行有关工作人员为其女儿购买价值4万余元的(MaxMara)大衣,由恒丰银行报销“埋单”;其前妻被指非法占有恒丰银行购买的价值821.8万元的红木家具等物品。

对于为个人和家人雇佣保镖的费用,蔡国华称,事情属实,但性质不认可。蔡国华在庭审中表示,他到恒丰银行工作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加上当时恒丰银行前任董事长姜喜运的司机被害,因此恒丰银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人为部分高管及家人均安排了安保服务。即便不合规,属于高管享受公款消费,“和我坐车一样,贪污性质上不认同。”

对此,控方认为,恒丰银行并未研究过给高管及家属提供安保服务,其他高管也享受了安保服务并不能说明蔡安排给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的安保服务就合理合法。

蔡国华的辩护律师认为,蔡国华及家人是因蔡国华的工作而受到了人身威胁,雇佣保镖服务是工作之需,恒丰银行理应承担这笔费用。退一步讲,即便这种服务超出了蔡国华作为恒丰银行董事长应有之待遇,其性质也应是违反八项规定的违纪行为,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检方还指控,蔡国华在恒丰银行报销其个人及其家庭负担的费用142.7万余元。其中包括购买虫草、健身卡以及居住的房屋费用等。

对此,蔡国华称,“我本人需要吃虫草根本不用买,同学、朋友客户送的就很多,我全部交给恒丰银行北办(北京办事处)了。”至于健身卡,蔡国华称因工作需要陪客户打球所用。

蔡国华在法庭上还表示,关于家庭报销的费用,其前妻王某曾给恒丰银行银行北办交过钱,请求法庭调取王某交钱的证据和转账记录。

关于王某占用恒丰银行购买的价值821.8万元的红木家具的指控,蔡国华辩护律师表示,这些家具出厂后,前期一直存放在家具城,至2017年6月10日,王某开始将家具分批运到1602室,2017年9月案发前,又运到恒丰银行北京办事处。虽然有一小部分运到王某自己的茶室,但王某自己出钱购买的家具也运到了北办。因此,不能认定蔡国华与王某主观上具有贪污家具的故意,且1602室作为恒丰银行高管周转房,也不能认定王某占有了这批家具。

指控四:受贿11.8亿元

检方还指控,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8家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未遂)。

庭审中,蔡国华面临的受贿指控共有8起。其中2006年至200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沾化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治在承包沿海滩涂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滩涂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8年,蔡国华通过特定关系人周某收受朱某治给予的1100万元。

针对这一指控,蔡国华称,这是其投资的沾化华洋盐化有限公司中获得的分红,通过赵某代持,其本人实际持有合作开发公司71%的股权,该公司获利1600万元后,这1100万元是分红款。

根据蔡国华家人提供的一份朱某治手书显示,朱称此事实质是蔡国华入股了企业,给蔡国华的资金实为项目开发的分红。

检方还指控,2009年,蔡国华利用担任烟台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青岛海域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华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恒丰银行增资扩股计划提供帮助。2014年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给予的3000万元,随后用于在北京购买2套别墅。不久,蔡国华又收受陈某为其在上海购买的一套别墅,价值5950万元。

对于北京的两套别墅,蔡国华称,之前是想给其女儿买,但是比较偏僻,离他女儿工作单位比较远,借款之后不想买此房了,鉴于该房价格较便宜,建议陈某来买,别墅产权属于陈某控制的青岛海域公司,不能算其受贿。

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则显示,买房资金来源于蔡国华向陈某的公司借款3000万元,曾直接打入蔡国华女儿账户,后因为蔡国华觉得这样太张扬,又将资金打入蔡国华弟弟杨某军账户,最终杨某军以青岛海域的名义购买该房屋。

至于上海的别墅,蔡国华称房屋属于陈某,其是租赁陈某的房屋。且关于陈某行贿的指控,缺乏关键行贿人陈某的证言。

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这一别墅登记在陈某实际控制的满实公司名下。蔡国华特定关系人周某亲属控制的昶清公司与满实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但检方认为,这一租赁合同是假的,该房屋实际由蔡国华控制和使用。

检方还指控,2009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烟台市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恒丰银行增资扩股、转让股份等方面提供帮助。蔡国华多次向该公司副总经理薛某索要好处费6亿元,但因没有合适的支付方式等原因,6亿元尚未支付。

蔡国华辩护人表示,本案中的6亿元始终在日钢集团账上,从来就没有到过蔡国华手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蔡国华索要这6亿元。薛某的证言系孤证,且前后矛盾、有悖常理、有失真实。薛某在证言中称:日钢集团的股权售出后,依照双方约定,上海润高(蔡国华弟弟为该公司高管)应获得净收益的20%,计人民币7亿余元。在上海润高拿走1.7亿元收益后,蔡国华向其索要剩余的6亿元。

检方指控的另外两笔受贿为2014年至2016年,蔡国华为大唐西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16年,蔡国华向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吕某中索要位于香港太平山顶的一套别墅,折合4.74亿余元。案发时,这套别墅还没有完成装修,因此并未实际居住。

针对这一指控,蔡国华辩护律师称,蔡国华对吕某中说的是借用房屋,没有表达过索要房屋。这栋别墅从购买之日至今始终登记在案外人于某的名下。从法律角度讲,这栋别墅是于某的,吕某中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处分权。

另外,蔡国华还被控为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聚恩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玺发隆智实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提供帮助,先后通过前妻和女儿索要、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强给予的财物等共计187万余元。为烟台市精诚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提供帮助,通过前妻收受价值15万元的红木算盘。为山东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通过前妻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刚给予的8万港元。

庭审中,王某强作为证人出庭。蔡国华称,曾转给王某强500万元是用来结算其与王某强的往来款,也就是说王某强为其垫付的购物等款项从500万元里出。而王某强则表示,500万元是蔡国华委托其帮忙炒股的,不是用来结算二人的往来款。

为此,蔡国华在法庭上询问了王某强一些关于金融和股票的专业知识,用以证明王某强不懂股票业务,要委托炒股也不会委托王某强。

对于王某刚的行贿,蔡国华辩护人称,二人是老乡,两个家庭之间有着30年的交往及深厚的友谊,且未来两家人还将继续交往。两家的资金往来属于礼金,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辩护人提供证据显示,王某刚儿子结婚时,蔡国华曾赠予结婚礼金和礼物。

指控五: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

此外,蔡国华还被指控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2017年4月至8月,蔡国华明知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35亿元的贷款项目不符合放贷条件,仍安排办理这笔贷款,因贷款申请明显违规,未通过恒丰银行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而被退回。

为此,蔡国华要求重新设计方案,在其干预下,恒丰银行相关人员经研究决定后,将贷款项目由房地产开发贷款变更为并购贷款,以规避违规之处,最终这笔贷款获批。2019年6月,这笔35亿元的贷款开始欠息,不久本金开始逾期,到2019年12月,这笔贷款本息欠逾34.1亿元。检方认为,蔡国华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的指控,蔡国华辩护人称,蓝尉高速并购贷的方案并不是蔡国华提出的,蔡国华只是要求“调整思路、重新上报”。作为董事长,蔡国华为了恒丰银行的利益推介了这笔贷款业务,当知道乐城公司的开发贷不符合条件后,要求调整思路,这本身就证明了蔡国华非常在意放贷的合规性,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否则他不必多此一举,利用董事长的权威直接给乐城公司发放开发贷款即可。

控辩交锋待定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称,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宣读出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大量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认为,蔡国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触犯的5项罪名中有4项涉案金额过亿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8.9亿元,挪用公款48亿,受贿11.8亿余元,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

其次,蔡国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涉及引发市场资本乱象的多个资管计划和同业理财通道,不仅侵害股东利益,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且极易诱发和加剧金融风险。有时甚至没有任何抵押担保物,仅凭一张承诺函就放出去几十亿元,安全风险极大;几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把国家的巨额资金长期置于高度风险之中,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同时,公诉人认为,蔡国华不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恒丰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其无视银行监管规定,独揽人事、财务、经营、风控的权力,行长、董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监管失控,监督缺位,引发恒丰银行经营危机,不得不进行资产重组。

此外,检方还认为,蔡国华犯罪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以改革发展为借口,包装形式合规的信托投资等外衣,规避法律相关规定。为了挪用公款,涉及众多壳公司与通道方签订委托合同,瞒天过海,以民事民商事行为外衣掩盖刑事犯罪实质。

公诉人表示,蔡国华从一名乡镇医生升至县委书记、副市长,最终担任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步步成长为高学历懂经济的领导干部,是在金钱的利益驱动下沦为腐败分子。究其犯罪根源突出的有两点:一是丧失底线导致滑向犯罪深渊;二是漠视纪律规矩,导致权力滥用。

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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