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王欢报道: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出炉。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