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保监会下发了一则监管函: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光海航人寿”)因偿付能力不足,责令即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
监管函显示,新光海航人寿2015年2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9.71%,偿付能力溢额-1.32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中国保监会责令其自2015年11月23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