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我市出台了《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3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一是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调10%;二是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下调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调总幅度不超过40%,已享受本市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办法》规定的浮动费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