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财经资讯 > 正文

社保卡合作银行不得借办卡变相收费()-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1:26:16]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封满楼)市人社局昨天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今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社会保障卡下年度发行数量分配实行总量动态调整,其中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封满楼)市人社局昨天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今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社会保障卡下年度发行数量分配实行总量动态调整,其中将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银行,暂停新增社会保障卡发行。

首次申办社保卡 30天内发卡

在经办服务规范中,我市要求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应向社会公开卡经办服务的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查询和照片信息采集等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持卡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提供卡经办服务时,应明示卡经办服务不收取费用。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按照合作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卡经办服务人员应按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要求,受理、办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卡经办服务相关事务,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服务对象的合理申请,避免因服务不到位而引发投诉。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卡工作。首次申领新卡的,自受理申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补换卡的,应自受理申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申领人发卡;申请临时卡的,应即时发放。

卡经办服务纳入银行年度考核

在监督管理中,我市明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卡经办服务的监督管理主体,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合作银行及其服务网点的窗口设置、人员配备、政策掌握、业务经办时限、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适时通报;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对合作银行卡经办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群众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发挥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畅通与服务对象沟通渠道,通过12333、12345、微博微信)客户端、网站、民生在线等,听取服务对象对卡经办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求,合作银行应根据卡经办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依据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对所属网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卡经办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合作银行窗口服务和支行及负责人年度考核。卡经办服务所占分值比重及奖惩办法,应写入卡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借办卡推销产品将全市通报

在考评和奖惩环节,我市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合作银行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续约合作银行和社保基金存款额度分配、业务分担的依据。主要通过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效能投诉情况、日常检查等,对合作银行进行考评。

合作银行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 合良、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结果按照各项指标分值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实行百分制。其中,95分(含)以上为优,95~90分(含)为良,90~85分(含)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度综合考评等级,对分配社会保险基金存款额实行级差比例,优则多得;对社会保障卡下年度发行数量分配实行总量动态调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银行,暂停新增社会保障卡发行。

合作银行受理卡经办服务时,强制或诱导持卡人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使用某种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业务,经调查核实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改正,并对合作银行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逾期未完成督办件、转办件的,阻碍或干扰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的,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改正,并按月对合作银行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合作银行负责人进行约谈,当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查看更多:
#feedAv{ margin-top: -250px!important;transform: scale(0);}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