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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信息披露有新规 市场化改革将加强-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1:40:2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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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以进一步规范险企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行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

近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以进一步规范险企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行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政策,险企只有重大股权投资需事前经保监会核准,很多大额投资不是重大股权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事项,但因金额较高,社会各方较为关注。新规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此类投资的信息披露力度,约束重点公司和重大投资行为,有利于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则框架,构建现代化、多层次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进一步加强规范信息披露

近段时间,部分保险机构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为此,保监会此前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规范。考虑到为切实防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有必要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保监会近日又印发了《4号准则》。

据悉,《4号准则》共十六条,重点规范保险机构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金额达到规定大额标准的,均需按要求进行披露。二是分时段披露和持续披露,保险机构应按照签署投资协议和资金出资两个阶段进行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披露要素发生变动的,保险机构还应持续披露变动情况。三是加强与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的衔接,上市保险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可免于重复披露,后续需定期披露的,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标的涉及上市公司需披露的,由相关上市公司依规办理。四是加强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针对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现象,《4号准则》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保险资金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的内容和披露的网站及其他媒体。

推进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保监会陆续出台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落实风险责任人等系列政策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防范风险。

据保监会最新数据,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总体可控。一是资产结构总体稳健,主要以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其规模占比75%,权益类投资规模占比22%,资产配置结构较为审慎和安全。二是资产质量总体优良,存款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企业债中AA级以上的占比96.3%;基础设施等产品大都有银行担保;股票投资主要以蓝筹股为主。这些资产风险相对较小。三是流动性相对充足,活期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好的资产占比近10%,总体能满足退保、赔付等资金流转需要。四是涉及交叉金融领域产品程度较低,保险业投资信托产品占信托业总规模的3%。五是实行专业化运作和资产全托管制度。

业内专家表示,保监会的新规表明监管层正逐步规范对险企投资资金信息公开的标准,通过事后披露的方法,完善市场化监管,防范险企的投资运作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4号准则》是继续推进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公司、重大投资等风险监测和监管,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运用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等现代化监管工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且,进一步推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强化保险机构资产配置审慎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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