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保险消息 距离汶川大地震发生已经过去八年,保监会和财政部门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也逐步取得了成效。5月16日,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实施方案》将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以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开发标准化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
保监会出台地震巨灾方案 初期保额最高不超100万
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实施方案》中明确,将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金额方面,将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在最令人关注的赔偿处理方面,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财政深度融合保险 完善风险抗灾体系
在瑞士再保险联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天津保监局、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农业科学院、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构建以保险为PPP平台之财政风险抗灾体系》报告中(下称《报告》),相关领域的专家也对保险角度和财政角度对巨灾来临后的治理和救助进行了探讨。
《报告》中指出,从全球来看,巨灾保险体制正日渐成熟。据估计,在2013年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导致的1400亿美元总经济损失中,近30%(450亿美元)由保险业承担;其中,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理赔额为370亿美元,占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28.2%1。
相比之下,中国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2008年初的南方雨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200亿美元,而保险业总赔付仅约为13亿美元。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40亿美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重建投资所需资金为1500亿美元,与损失数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险损失仅约为7.5亿美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张莉认为,巨灾保险是降低自然灾害财政冲击的另一个重要选择,她在报告中指出:“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下,面对经济损失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依赖于政府财政补偿与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难以为继,国家财政面临巨大压力。地方政府作为投保单位采购巨灾保险,巨灾来临时保险公司向政府财政直接提供保险赔付。这样地方政府面对巨灾风险的财政压力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
谈及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降彩石认为在供给方面,巨灾风险可保险性低,保险产品定价困难,可解释性弱。实践中常常遇到投保主体因不理解巨灾定价逻辑,出现强势议价,短期损益评判的思维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项目的顺利推进和保险供求的最终达成。
在需求方面,一方面,部分地区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对巨灾保险产品可负担性弱。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普遍风险意识较低,人们缺乏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应对和处理自身面临的潜在风险,保险也没有被普遍的当作风险管理和损失融资的有效途径。同时,巨灾保险外部性、准公共品的特点,进一步增强了居民对政府的依赖。
虽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地,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其他类型的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