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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个类型-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1:43:3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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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5月在全行业集中开展以“慧眼 守信 明责”为主题的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天津保监局会同天津市保险行业组织辖内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和各种宣传活动,以保险业的合力,广泛

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5月在全行业集中开展以“慧眼 守信 明责”为主题的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天津保监局会同天津市保险行业组织辖内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和各种宣传活动,以保险业的合力,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让公众远离非法集资,保证自身资金安全。

据介绍,一般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多采用“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三种案件甄别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体分为主导型案件、参与型案件和被利用型案件三种。

主导型案件通常是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通常是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通常是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记者 蔡蒴 通讯员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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