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这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该产品保障对象为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的城乡居民住宅。保险责任为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运行初期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近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国国情等,目前的产品设计主要根据“保基本、广覆盖、价格低、易接受”的原则,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
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
保监会称,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上述标准的设定,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住宅抗震等级,降低投保成本,避免逆向选择,维护其他投保人利益。
目前,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巨灾保险先行先试。
去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保体。目前,《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的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将履行相关立法程序。
据悉,下一步,保险行业将持续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扎实开展,并在未来一段时期,致力于推进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