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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保投保攻略-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2:03:3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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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不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2016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政策性出口信保实现承保1849.5亿美元。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1824.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达18.5%,较去年同期提

前不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2016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政策性出口信保实现承保1849.5亿美元。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1824.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达18.5%,较去年同期提高1.2个百分点,支付赔款5.2亿美元,同比增长8.6%。

对于走出国门的外贸企业来说,出口信保当属不可或缺的一环。只因国际商业环境中,风险无处不在。而借助该险种,当风险警报响起,即可为企业“减灾止损”。不过,尽管已有诸多外贸企业在“出海”期间获得出口信保“保驾护航”,但仍有许多打算“出海”的企业对此一知半解。因此,有必要在投保前做足“攻略”。两类险种可选择所谓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特殊险种。

由于在经营上实行非盈利方针,通常以较低的收费承担较高的风险,最终由国家财政作为后盾,因此,出口信保对于推动国内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出口贸易整体规模至关重要。该险种主要承保外贸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所遭受的损失。其中,商业风险是指完全属于买方自身商业信用产生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买方收到货物后故意拖欠货款;买方违约,在卖方发货后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至于政治风险,指由于买方不能控制的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原因引起的收汇风险,包括:买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阻碍或延误货款的汇寄;买方国内发生战争、内乱或骚动等;买方国家颁布法律、命令或条例,限制买方汇出货款;买方国家取消原来的进口许可证,或者禁止买方货物进口;买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以致不得不违反合同。

根据保险期限不同,出口信保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前者有固定的保险条款保单格式,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后者则适用于出口资本性货物,信用期限超过180天,因金额较大、信用期限较长,收汇风险也大,因此,保险人一般逐项按买卖合同承保,并按合同的具体内容专门拟订保险条款

保险费率有讲究

据了解,保险人承保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有以下三项要求:

首先,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前,需提供一份反映其出口及收汇情况和投保要求的申请书,保险公司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掌握的情况,看企业是否有良好的资信,最终决定承保与否。

其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原则,即出口企业须将其全部出口业务额投保,不能只选择风险大的国家和买方投保;投保的货物应全部或部分为本国生产的产品,转口货物一般不予承保。

此外,制定出口信保费率时,保险人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

其中,对于短期出口信保的保险费率,通常考虑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付款方式、信用期限。一般而言,保险人将各国或地区按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不同划分为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的收汇风险则非常明显,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对第一类到第四类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按风险大小、支付方式不同,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同。放账期短费率低,反之则高。

除外责任须看清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承保的风险大、范围广,出口信保一般就保险责任限额规定两种限制: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以一年为限,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即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总赔偿限额。保险人承保业务之前,要求被保险人(出口方)将其前12个月的出口累计金额通知保险人,后者综合出口企业的经营、销售、出运目的地的分布情况及出口金额的大小,制定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

指保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就保单范围内的买家逐一申请其适用的信用放账额度,其额度经保险人批准后可循环使用。被保险人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需提供买方有关的信用资料,以供保险人确定适当的买方信用限额,一旦成立,保险人将在规定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此外,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须注意,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违反合同或违反法律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风险损失;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损失;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买方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币制违反国家外汇规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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