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姓保。9月6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1》)、《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2》),规范、调整和优化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个通知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预计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个别保险业务结构单一 万能险、中短存续期产品被戴上紧箍咒
据《投资快报》记者观察,近年来,部分兼具风险保障和理财功能满足了社会需求,并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然而,个别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单一、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逐步暴露。在上述两个通知中,多处明确指向中短存续期业务,其中用意不言自明。
例如,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相关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比重不得超过30%。
与此同时,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进行单独评估,并且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一位中小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称,“这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不仅如此,由于目前市场上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多以万能保险产品为主,因此上述两个通知更是多次明确提及,如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将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结算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挂钩,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太平洋寿险总精算师陈秀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考虑当前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和投资收益情况,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避免一味缩短期限、拉高收益,防止恶性竞争,出现利差损风险,引导保险公司回归理性竞争。”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个通知不仅是针对中短存续期产品或万能保险产品,更是对所有人身险产品的规范、调整和优化,如进一步增加了对人身保险产品保险金额的要求。
保险公司负债成本有望回落
其实,上述两个通知的严格不仅是在人身险产品的开发上,还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令保险公司不敢肆意妄为。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对于违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销售,并做好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等方面的产品,要求公司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清理,提升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陈秀娟认为,一些保险产品销售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大数法则,风险分散效应不充分。还有一些保险产品预期利润为负,资产负债不相匹配,明确退出机制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必须遵循保险保障的原则和自身的实际情况。
此外,还包括强化产品问责机制,明确了在产品开发设计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产品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追责,督促各相关责任人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建立产品回溯机制,要求公司成立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对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产品经营各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对于回溯工作中问题不整改、产品不退出、经营指标不调整的采取监管措施等。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对记者坦言,“这将倒逼公司提升产品开发管理能力。引导公司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合规意识,实施精细化产品管理,提高产品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提升对产品精算、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重视程度。”
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分析师孙婷进一步指出,“监管对于上市保险公司影响较小,加强大型公司竞争优势。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监管措施如何布局
中国保监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万能保险等产品下一步还有哪些监管措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布局具体如下:
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通知》监管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的监测预警,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对于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的公司,提早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维护保险系统整体稳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继续保持偿付能力监管高压态势,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警的公司提早进行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和化解行业偿付能力风险。
五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自查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结构;综合运用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对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的监测;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