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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P2P信用保证险

[2021-01-28 05:17:4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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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到各地方监管局以及保险公司征求意见,与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到各地方监管局以及保险公司征求意见,与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前者无论是在准入门槛还是业务经营上都大幅收紧,以希望实现行业正本清源。

禁止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

《征求意见稿》把信保业务区分“融资性信保业务”与“非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同时,大幅提升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准入的门槛: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在业务经营上,《征求意见稿》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更进一步收紧,要求其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更是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尤其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而其恰恰是近年来让信保业务遭受非议的重灾区。

自然人融资性信保业务是信保业务一跃成为产险第二大险种的最大功臣,而互联网金融则是绕不开的话题。互联网金融成就了信用保证险,但却无法抹掉其高增长背后的“原罪”。在各大投诉平台与P2P相关投诉中,总能看到XX保险“捆绑销售”、“砍头息”、“高利贷”、“恶意催收”等相关字眼。

今年7月,有消费者投诉大地财险武力催收、捆绑销售的新闻登上热搜,背后是大地财险狂奔的保费增长。2016年—2018年,大地财险保证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2.94亿、27.67亿、52.60亿,同比增长365.46%、113.83%、90.09%。当然,几乎所有经营互联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都曾上过投诉平台,大地只不过因行业地位而被选做那只“出头鸟”。而如今,不得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意味着几乎所有P2P平台的信用保险业务将退出“江湖”。

负面清单

除了涉及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禁入,《征求意见稿》还详细列出涉及企业融资业务的负面清单:一是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二是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四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五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信保业务在企业融资业务方面近年也出过不少负面案例,以侨兴私募债最为典型。2016年两只侨兴私募债券到期无法兑付,承保方浙商财险赔付后,请求广发银行实施反担保赔偿,广发银行却声称保函为假。这让浙商财险当年巨亏6.49亿元,被原保监会罚款121万元,并被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一年,同时时任该公司总经理金武被撤销任职资格。

广发银行也因此事在今年10月份被银保监会问责。“广发银行2012年至2016年期间合规经营类与风险管理类指标设置不合规,同时在员工行为管理、轮岗制度、案防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多个因素综合影响下,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爆发了违法违规担保案,影响恶劣。”银保监会通报称。

与《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负面清单“有松有紧”。一方面,把金融衍生品业务加入负面清单。另一方面,放松了专营性保险公司承保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的限制。同时对债权转让业务不再一刀切,允许承保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

近些年,由于单据造假行为多有存在,基础资产权属不清,发生了大量欺诈行为,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坏账率较高,导致不良贷款风险扩大,因此《暂行办法》中把债权转让列入了禁入名单。

但是这与监管层发展信用保险的初衷相背离。2017年出台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明确指出“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人民银行逐步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征信系统。”

监管层在审慎监管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之间选择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即把银行保理业务列入了“豁免”名单。从一定程度上看,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此外,《征求意见稿》为了鼓励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还提出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上限可提高至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6倍。

除了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同时还禁止了一些经营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被保险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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