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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求后,对于“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的落实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11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激发20万亿保险资金活力,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排头兵”作用;另一方面,也压实了保险机构管理责任,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设下十道“门槛”,明确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脱去行业限制“冬袄” 扩大险企选择面
何为财务性股权投资?《通知》明确其概念,即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同时,《通知》还进一步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将不再局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而是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近年来,由于去杠杆的需要造成部分企业流动性紧张;同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已得到显著提高,放开保险公司财务性股权投资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首先,《通知》出台将进一步增加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的竞争力,给那些偿付能力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都比较强的公司带来明显利好。其次,《通知》出台将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资金杠杆率,为流动性紧张的企业纾困。再次,此举还有利于进一步活跃股权交易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优化发展。”李文中补充道。
众所周知,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也认为,《通知》的出台,一方面能够提高保险资金自身的收益率,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长期和稳定的资金。
事实上,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确实在持续提升。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
“十条禁令”设门槛 所投标的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虽然放开了险资投资行业的限制,但是《通知》同时也通过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的形式,设置了标的企业的“门槛”。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的十类情形,包括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等。
“监管部门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的设置为保险公司财务性股票投资套定了禁区。”李文中分析认为,这应该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二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加大对国家鼓励扶持产业的支持。
而对于市场人士关心的,保险资金能否进入房地产领域,“负面清单”也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有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李文中认为,一方面,自十八大以来,政府一直强调“房住不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导向,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大量保险资金涌入可能会推动房价上涨,不利于房价的稳定;另一方面,在多年的强调控政策下,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风险增加,并非优质标的,这不太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安全性的要求。
亦有市场人士分析,这是继“三道红线”后,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管升级。此前,监管部门曾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监管,严禁通过各类形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严禁为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
此外,在“负面清单”最后,《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规定限制。对此,银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这是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当前一些流动性紧张的企业相当多都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完全限制保险资金投资此类股权,将不能真正达到为这些企业纾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对此,李文中如是解读。同时他表示,强调投资于这两种情形下的企业股票需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则,能够有效避免保险资金被“拉郎配”而增加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
宽严并济市场化 “万花丛中”谁将获险资“青眼以待”?
《通知》表示,将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对于监管部门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来引导,徐昱琛表示,整体来说险资投资将会更市场化、更放松,限制会逐渐放开,但是后方监管的要求不会降低。
李文中也认为,对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趋势会越来越宽松,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权。这既是金融自由化的要求,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越来越成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越强的必然结果。
“保险监管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这些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一直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不断调整监管政策。当前,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根据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特别是偿付能力、投资能力进行差别化管理,未来这个监管政策方向肯定还会继续的。”与此同时,李文中如是表示。
那么,限制放开后,哪些领域、哪些类型的企业将获得险资的青睐?
对此,徐昱琛分析,险资投资有三个特性:安全性、长期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一方面,险资需要长期、稳定的回报,出于此预期,其所偏好的行业可能产生持续现金流,如水电、基础设施建设这类现金流较确定的行业;其次,险资可能偏好与自身业务有协同效应的行业,比如生物健康,以及有开展车险业务的险企,可能会投资反欺诈、车联网相关保险科技企业等。
“总体说来,那些能够带来稳定现金分红的成熟企业、符合国家产生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会是保险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的重点标的。”此外,李文中也分析称,对于那些在投资上相对稳健的保险公司应该会对那些处于成熟期,能够有稳定现金分红预期的企业的股权进行更多配置;而那些在投资上相对激进的保险公司应该会相对更多地配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的企业的股权。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