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
此前,《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2015年起,原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以期理顺不同中介主体的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期间,银保监会数易其稿,两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规定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对于不同类型机构有不同监管要求。逐一来看,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分支机构管控;理顺后置审批流程;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明确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设置相应罚则。但与此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称,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同时,《规定》明确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此外,《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即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此,银保监会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同时废止。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