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开业的请示》(工银辽营报〔2017〕12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开业,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浑南支行,隶属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8门、9门、3-3-1、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
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浑南支行应在你部上级行内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
三、你部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浑南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监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