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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监分局关于同意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开业的批复-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2:46:5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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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鞍山银监分局关于同意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开业的批复鞍银监发〔2017〕45号 鞍山银行: 你行《关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开业的请示》(鞍银办发〔2017〕12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
鞍山银监分局关于同意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开业的批复鞍银监发〔2017〕45号

鞍山银行

你行《关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开业的请示》(鞍银办发〔2017〕12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简称:鞍山银行旧堡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矿街107号。

二、核准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在其上级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外币兑换;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金融许可证领取和公告事宜,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鞍山银监分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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