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关于筹建抚顺金域支行的请示》(招银抚字〔2017〕1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金域支行。
二、你行要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若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延期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你行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包括拟任机构负责人资料。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抚顺银监分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