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峰
昨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决定将地方企业债券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这是去年底以来,发改委就企业债审批出台的第四项新政。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多年来企业债审批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亦是发改委响应中央政府简政放权号召、推动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
不过,多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预审权虽然下放,但终审权力还在发改委手中,实际上企业债的行政审批性质并没有弱化,市场化程度依然远远不够。
下放预审权
发改委要求,强化地方责任,发挥地方作用,将目前由发改委进行的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另外,省级发改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后,应保证经其预审后报送的发债申请材料严格符合各项政策要求,承诺预审工作中出现违约失信问题接受相应处罚。同时,发改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可收回其预审资格。
中金公司研究报告认为,发改委将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委,一方面是放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动员地方力量参与企业债初审把关,从而整体提升企业债审批效率。
一位大型券商债务融资部经理告诉本报记者:“这意味着,在审批权力部分下放的同时,也将更多责任交到了地方政府手中。一旦出了风险事件,很大一部分责任要由地方政府来扛。”
该人士并称,本次放权仅仅是预审,发改委仍然要做初审和终审,某种程度上,企业债审批的行政化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强了,因为从地方到国家发改委,都要做实质性审核,这或许会增加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成本。
中金公司亦称,由于终审权仍保留在国家发改委,审查标准也并没有变化,且目前制约企业债供给的关键仍是市场承接能力,而非审查瓶颈。“本次放权短期内,对企业债供给影响应该不大,对城投债市场表现影响也很小”。
强化分类审核
发改委本次发文规定(下称“按规定”),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改部门,后者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省级发改部门要认真审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土地、环评等要件齐备。
在收到省级发改部门预审后转报的发债申请材料和正式预审意见后,国家发改委将对材料的基本要件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在审核流程上,延续今年4月出台的分类审核标准,对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发改委领导的时间,将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对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债券市场发展形势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
按照要求,省级发改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发债申请受理、内部审核、存续期监管等各项工作的内部责任制度。
为增加透明度,发改委提出,将加快建设企业债券在线审核系统,加快建立全国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数据库。在线审核系统启用后,除省级发改部门出具的正式上报文件通过公文系统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外,其他发债申请文件均以电子版形式通过在线审核系统或光盘报送。
在一位商业银行投行部人士看来,“发改委推出在线审核系统是一个进步,可以加快效率,但相比交易商协会的"孔雀开屏系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还是显得比较初级,毕竟前者是基于注册制,而后者是审批制。”
严打发行腐败
多年来,企业债发行环节的腐败问题,一直受到高度关注。发改委表示,要定期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工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按规定,各级发改部门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保证发债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
一位评级机构高管向记者称:“一直以来,与地方发改委搞好关系,是中介机构能否拿到业务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和某省发改委关系不好,基本上当地的债券评级项目就别想做了。”
发改委还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销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对于企业债发行人,按规定发行人选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发行人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宴请等。
为了打击各类一级市场“掮客”,按规定,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主承销商一般不得有偿聘请中介类公司或个人作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咨询方。确需聘请的,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聘请的必要性、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以及付费标准等。
多位中介机构人士称:“在企业债项目申请过程中,一些与各级发改部门、地方政府有着特殊关系的中介类公司或个人,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决定项目的快慢乃至生死,因而可以从中牟利。”
按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企业债券应以规范的簿记建档等公开竞价方式发行,主承销商不得随意配售债券。同时,信用评级公司不得以高评级招揽客户或“以价定级”。
发改委最后警告称,对债券发行工作中出现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当地发债申请,以及暂停乃至终止相关机构债券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