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对班旭欣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交银冀〔2017〕1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班旭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班旭欣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邯郸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邯郸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