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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世富乐: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违约市场化迈出重要一步-债券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2:59:4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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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易所公司债券现行ST制度与拟推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之分析比较1.交易所公司债券现行的ST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

---交易所公司债券现行ST制度与拟推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之分析比较

1.交易所公司债券现行的ST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深交所《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交易所自2014年9月1日起对部分符合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冠以“ST”字样,并开始实施风险警示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准入新规。上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债券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深交所并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1什么类型的债券会被实行风险警示?

在交易所上市且通过集中竞价系统交易的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该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

表1


债券最近一次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AA-及以下,或者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但是评级展望为负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报告或更正业绩报告显示为亏损;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经更正的净利润为负值;注:净利润是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发行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下调标准券折算率;注:相关规定为“本公司认为应调整折扣系数或修正计算结果的其他情形”。


因表1中上交所1项规定情形,经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次评定,风险警示债券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上调至AA级以上(含)的,发行人可以在评级报告公告后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因表1中深交所1项规定情形,经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次评定,风险警示债券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上调至AA级以上(含),或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调整为正面或者稳定的,发行人可以在评级报告公告后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因表1中上交所2项规定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盈利的,发行人可以在财务报告公告后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因表1中深交所2项规定情形,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为正值时,发行人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因表1中上交所3.4.6项规定情形,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情形消除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因表1中深交所3.4.5.6项规定情形,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情形消除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表3


可以买入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的公司债券,但以下情形除外: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而展望为负面的,或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下调公司债券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以及由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可以买入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的公司债券,但以下情形除外: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而展望为负面的,或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下调公司债券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以及由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3)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4)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4)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交易所公司债券拟推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2015年3月20日,上海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份文件,深圳交易所也发布了对应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2.1 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为加强公司债券风险防控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取消上交所原先实行的专业投资者标准,拟将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其中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八)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2明确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将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债券分为“大公募”债券和“小公募”债券。其中符合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以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年利息1.5倍等条件的债券,简称为“大公募”债券;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符合上述条件但发行人选择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简称“小公募”债券。

在明确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可投资标的时,上交所比深交所的认定范围更加详细,不仅仅局限于公司债。

表5


4.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 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6. 大公募债券;

7. 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8. 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4.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 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6. 大公募债券+小公募债券;

7. 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8. 资产支持证券;

9.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10. 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1.大公募债券+小公募债券;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在债券上市期间,如果“大公募”债券出现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A以下或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形时,应当降板为“小公募”债券,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众投资者将不得继续买入,已经持有的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持有到期。如果“小公募”债券在存续期间债项被上调至AAA,但是不能升板为“大公募”债券,公众投资者仍然无法参与交易。

3.对投资者和债券市场的影响

3.1 对投资者的影响

此次交易所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推出,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合格投资者制度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只能投资债项AAA评级且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使得个人投资者在公募债券市场遭受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有利于防止高风险个券过度暴露于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个人投资者,避免投资者承受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外的损失,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隔离。

3.2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推出将明显限制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对中低评级债券的准入,正式实施以后,不可避免地会对中低评级债券的需求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公众投资者不能参与的中低评级债券而言,其流动性会相应受到影响,流动性的风险补偿最终也会体现在交易价格上。

另外,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推出,在有效隔离个人投资者风险后,刚兑魔咒的破除也会离投资者更近,市场对于打破刚兑的预期进一步增强,债券的违约行为也将会随之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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