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15个试点县(市、区)扩大为33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名单附后。
二、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四、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县(市、区)名单序号省份试点县(市、区)1北京市大兴区2天津市蓟县3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4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6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7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8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9上海市松江区10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11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湖州市德清县12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13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1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15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16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17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18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19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21海南省文昌市22重庆市大足区23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泸州市泸县24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25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2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27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28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29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30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