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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 | 严监管形式下,券商投行业务分化趋势愈加明显 -创投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7 23:10:5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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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8年以来,证监会针对券商投行业务动作频繁。即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券商投行部门内控体制建设进行了严格规定。而近期发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
投行业务 | 严监管形式下,券商投行业务分化趋势愈加明显 2018年以来,证监会针对券商投行业务动作频繁。即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券商投行部门内控体制建设进行了严格规定。而近期发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和4月施行的证监会第138号令则分别针对IPO审核中涉及财务和法律的相关细则,以及限制违法违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严监管形势下,券商投行业务将进一步分化,拥有丰富项目资源且内控机制完备的大型券商的优势将更加突出。

由于IPO审核从严,优质项目稀缺程度上升,行业资源向大型券商集中,中小券商竞争难度加大

根据wind统计数据来看,今年前五个月,IPO项目申报数量达103家,仅为去年的45%;IPO项目过会率51.46%,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从今年单月变化趋势来看,5月份IPO项目过会率达到62.5%,较其他各月水平有所提升。但过会率的回暖主要与发审委审核从严形势下,部分不合格企业主动退出有关。同时,新增报会项目数量增长缓慢,今年前5个月新增36家申报企业,同比下降88%,新增项目数量不足审结项目的30%。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今年IPO进入严审的大环境下,市场上优质IPO项目稀缺,券商投行业务竞争加剧,且呈现行业分化现象,大券商项目资源优势明显,部分中小券商短期内较难形成有力竞争,这种情况下半年恐难以改观。

“带病”证券服务机构参与投行业务受限,行业整顿力度有所加强

近期,证监会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新增项目暂停受理,主要是依据今年4月施行的《关于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的决定》(证监会第138号令),其中修订后的第15条指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因涉及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或其他司法机关调查的,“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证监会从严监管,短期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IPO和再融资进程,从而影响券商投行业务。但从监管角度来看,此举有利于加强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进而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申报项目的品质。

IPO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有助于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今年6月,监管部门向各家券商投行发布的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主要分为财务和法律两个方面,详细解释了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在内的发审委关注的核查要点,提出了披露要求,并对“第三方回款比例”、“资金占用”、“现金交易”等细则重新定义。

“51条指引”的发布实际上是将此前IPO项目审核中较为模糊的标准进行了细化,使IPO项目审核更加透明,有助于企业、券商及其他证券类服务机构理解审核标准,提高报审项目质量。

“内控指引”将在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和完善考核体系等方面促进券商完善投行内控建设

东方金诚认为,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主要将从三个方面对券商投行业务产生影响:

一是从承揽、立项、报送、发行上市或挂牌阶段至后续管理阶段对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做出细致规定,针对性和指导性均较强,有助于统一券商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券商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以“三道防线”为基本架构,明确了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有助于引导券商对投行类业务实施全过程管控,督促各职能部门归位尽责,避免因职责分工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虚化或重叠的问题,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效率;

三是从投行业务组织架构、薪酬考核体系、项目报价等方面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有助于行业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执业能力的提升,防范恶性竞争,有利于投资银行业务趋于良性发展。

密集出台的监管政策旨在加强券商投行部门合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发行市场良性发展

在2017年因投行业务问题受到监管方面点名批评甚至处罚的案例中,较多券商涉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尽职调查不充分、财务核查存在重大遗漏等问题。部分问题较为严重的券商机构甚至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IPO造假等问题。此外,还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而受到处罚。

近期监管的出台一系列措施便是针对以上问题,加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促使券商等中介机构的提升执业能力,以提高直接融资渠道的规范性。同时,监管方面通过细化投行业务指导,防范虚假并购重组,抑制不合理再融资,推行IPO常态化发行。

面对新的监管趋势,券商应该加强投行业务的合规性建设,在机构内部制定统一的项目审核标准,从产品立项、项目操作、承销发行及后续督导等方面进行全程风险管控。同时,券商还需要加强对投行从业人员的合规培训,树立全面风险意识,提高团队的专业素养。

存托凭证业务的开展主要将从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两方面为券商带来实际收入,其中大券商综合实力较强,预计将从中获益更多

美国市场经验来看,ADR的发行费率在6%~18%不等,高于普通股票发行费用,因此预测CDR进入国内市场将切实提高券商的投行业务收益。同时,根据此前试点意见的规定,发行CDR企业必须为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目前符合条件的美股港股企业共有7家。可以预见未来发行规模的增加和投资者参与度的提高将促使市场流通证券交易量的上升,进而提高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此外,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也将获得新的投资机会。

此次明确获得创新企业保荐资质的券商包括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招商证券(600999,股吧)等在内的10家券商均为行业龙头,2017年监管评级均为AA级,综合实力较强。在投行业务方面,上述10家券商资源优势明显,2017年业绩表现处于同业较好水平,预计CDR业务的开展促使更多优质项目资源进一步向以上龙头券商集中。在经纪业务方面,CDR正式发行后将会为国内证券市场带来的新的投资亮点,短时间内可能促进全行业整体经纪业务规模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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