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保险消息 2015年3月19日,由江泰国际合作联盟主办、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独家支持的“2015中国企业走出去风险发布会暨融资与保险论坛”在上海召开,和讯网保险频道全程播报。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卫东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出席峰会,并发表“发展中国家投资法律风险”主题演讲。
以下是王卫东演讲实录:
各位嘉宾上午好,感谢江泰保险给我们提供这样的机会能够跟各位嘉宾在今天上午分享在既往的过程当中就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走出去当中所发现的或者说我们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我们总结的一些法律风险的对应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很感谢之前几位嘉宾已经就中国企业到海外过程当中的一些概况和总体情况跟大家做了介绍,也使得我演讲的内容可以稍微做一些调整。之前的一些大的数据,可能基本上是一样的,洛伊就没有必要再去做这样的讨论了。
我想我的问题可能主要集中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投资区域法律分析。
分给我的题目主要是介绍一下在发展中国家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在过去几年当中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的地区是这么几个地区——东南亚地区、非洲地区、拉丁美洲地区、中亚地区。在这几个地区,中国企业主要的一些投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资源类和能源类行业,也包括大量的基础设施领域。之所以有这样的一个趋势,主要是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属于:(1)资源比较丰富。(2)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奇缺。整个国家经济基础还要完成依靠海外的投资在这些领域的大量投入,这样一种情况跟中国在30年前和25年前的情况大致相似。在这个过程当中,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有很多这样的作为。但是这要考虑到这两类行业的不同和特性,我们需要注意到,对于资源类和能源类的特点有这么几个方面:(1)投资金额非常大。无论是电力项目还是水利项目,或者是矿山的采矿项目。无论是金属矿还是其它的能源化石类矿产,相对于一般的产业投资都有一个较大的投入。(2)回收周期长。不像一般的商业类或者制造业类有2-3年,这一类的回收期七八年甚至是长达十年的时间,这就需要有一个稳定和长期法制环境保障的。2.融资结构是复杂的。这一类项目实际上对于资金量的需求是非常大的,70%的资金是来自于融资结构的安排。而目前在国际上对于这一类项目国际性的融资不仅取决于看投资方的信誉程度,还要看所在国的政治和法律风险的稳定性,以及这个项目本身的可融资性和财务的回报性。这样的一个融资结构涉及的方面也是很多的,不仅仅是买方、卖方或者投资方和当地市场的简单关系,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包括了除了买卖双方以外还有融资方、施工方、保险、材料提供以及各种原材料的供应会有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结构。而对于制造行业像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取决于本国经济发展程度和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一类产业的需求,也就是互补性的需求。特别能够表现出来的,就是我们的一些走出去的企业表达为在国内市场的产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饱和程度了。无论是制造业,无论是我们讲的消费品制造业还是一些装备制造业,达到这种程度以后,有这样一种对外投资的需求。还有市场寻求型,我们的企业要贴近最终端的消费市场,要根据当地市场本地化的要求需要在海外有这种投资的需要。
在这四个地区,我们发现的一些投资过程当中的风险。我们总结了一下,基本上在表格当中能够显现出来。大家可能会看到其中的风险会有一些个性和共性。
对于东南亚地区主要的风险体现在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性如何能够体现,这是仍然存在的问题。第二个是外汇汇率波动导致外汇的可兑换性,这也是投资者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第三个问题,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由于已经进入了一定的经济发展程度,目前对于资源类和能源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所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提上了关注的高度,也对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第四个问题,官员和一些行政机构或者说政府机构的一些腐败问题,给项目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
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项目当中所遇到的风险:
1.政治的波动,政权的更迭,特别是非正常的更迭给项目带来的这种变化和不确定性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在过去的一些年。最近这3-5年内已经有所好转,这个已经不再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了,但是在之前会是的。
2.汇率波动。
3.司法不公。
4.官员腐败。
政府违约对于非洲来说是摆在第一位的,尤其是长期能源和资源类的项目,这种情况是非常明显的。这里可能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如果我们本国,也就是我们投资国的中国政府跟当地的国家和政府有比较强、比较紧密的联系的话,相应的保护程度对中国企业会保护性比较好一些。但是由于外交关系不是很紧密或者是有相反作用的话,那么这一类项目受影响的机会就会更大,受到政府更迭或者政权变化的情况。
对于中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国有化和征收的风险是巨大的。
中亚国家原来都是从前苏联地区分别独立出来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他的法制环境比较弱。相对于东南亚地区来讲,东南亚地区相对经济水平没有那么发达,但是整体法制大的环境是应承了宗主国的法律体系。比如:巴基斯坦。像非常不发达的缅甸都有一套相对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中亚这些国家这样的体系就会相对比较弱一些。特别是跟前苏联独立以后,文化、宗教和政治的冲突导致一些旧的体系被打破,但是新的体系还没有被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国有化和征收,对于海外投资是一个比较强烈的影响因素。
2.国际转移支付的问题。
当我的投资投下去以后,我的回收回报如何能够再回到我的投资国来。由于他的外汇储备比较弱,导致这样的支付会出现这样的一个情况。
我们对于这些风险归类为四类风险:
1.政治类风险。
2.法律风险。
3.财务风险。
4.其它受影响的风险。
政治风险在这些国家和这几个地区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比如:政党或者政权的更迭会对项目带来的影响,国有化和征收会给我们这样的项目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一些不稳定的,特别像非洲地区存在的一些冲突甚至战争的行为会对项目的影响;大家能看到利比亚、中非的一些地区发生战争以后会对中国的投资产生很大的影响。
随着发展中国家逐渐经济的成熟也是开始更多的注重这个方面,比如:拉丁美洲、巴西和智利,也逐渐对国家安全审查提到了法律监管的高度。而国家安全审查在很多时候,它是一个在投资决策以后才会实施的一个动作,所以对于投资的投资方在之前就要有一个事先的准备,需要对当地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出了解和调研,以便有所应对,避免出现我们之前,像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发生的那样的事情。
5.政府间的协议。
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应对这些政治风险,刚才各位专家都已经提到过。
(1)购买中信保投资的政治险。
(2)可能需要更多的依赖,投资之前先要看中国政府跟投资所在国的政府是否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本上是对于中国投资者向当地投资的非常基础性的法律保障性的文件,主要是防范一旦出了问题以后,能否通过公法的渠道获得救济,这是双边保护协议能够保护私人投资或者我们讲的企业投资的情况。
二、对于法律风险简化而言可能分为这么几个方面来看:
法律是否能够追诉既往,以及法律变化以及给投资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如何进行规避?
一般我们都是在《协议》当中跟政府要做出约定,一般约定的原则就是说:“当法律发生负面的变化,影响到这个项目投资收益的时候,当地国的政府是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当中做出一种不影响在投资这个项目当中所预期给这个项目带来的收益。”对于过程当中的这种《合同》瑕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有就业压力的情况,对于劳动的问题,发达国家有《劳动保险》和基金的问题都是要注意的。所以解决的方式,就是要有一个完整的团队来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同时要依赖于一个特别完整的法律合同体系,保证投资方在各个投资项目中所在国来抵御这样的法律合同风险。在收购过程当中要通过收购合同,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本的收购、股权的收购都是要通过完备的合同将收购过程当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做一个合理的分割,将风险交于总适合的一方承担。
《纽约公约》180多个国家都签署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仲裁最后裁决的结果是可以在大部分签约国得到强制执行的,而法律的审理一般在其它国家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这是关于法律风险。其它类的风险,这里只多讲了一个因素,就是文化的冲突和环保的因素。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步的市场更完备了,环保问题可能会成为,特别是一些资源类项目在当地会和当地的原住民和当地的监管部门产生冲突的一个因素,而这种冲突如果不得到妥善的解决,会导致这个项目的成败。
第三部分我们就过了,常见的问题就不讲了。
最后一个问题,大家问:我们对外投资为什么我要请中国的律师协助我们走出去。刚才我们举的四个地区,北京律师协会在过去的三年当中已经总结了这四个国家和地区所有国家的法律风险,用这些法律风险报告提示给我们自己执业的同事。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给大家做这些报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