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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假慈善”应担何责-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03:58:4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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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记者曾而礼 近日,四川凉山州的一场公益活动引起了全国网友的关注。 这个公益活动是在10月29日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的,主播富有“爱心”地给当地的村民送上现金等慰问品。仅两天之后,一则视频曝光主

文/记者曾而礼

近日,四川凉山州的一场公益活动引起了全国网友的关注。

这个公益活动是在10月29日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的,主播富有“爱心”地给当地的村民送上现金等慰问品。仅两天之后,一则视频曝光主播等人在视频直播结束后,将送给村民的现金拿回,团队式炮制“假公益”。

随后主播承认公益作假,直播平台也宣布查封其直播账号。但这场“公益造假”的风波还在蔓延,人们对这样的处理方式似乎并不满意,对直播平台的监管也提出了质疑。

涉事主播和直播平台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是什么原因造成网络直播的乱象?“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站上了风口浪尖。

平台冻结相关人员账号

四川省凉山州,这里地处荒山深处,整个州共有15个县,其中11个县为国家级贫困县。但因为一场“作秀”,让凉山州顿时被人们所熟知。

据媒体报道,10月29日,多名网络主播从凉山州越西县前往昭觉县,在昭觉县租车后前往布拖县,在这里他们进行了一场网络直播的活动。

直播中,十余名村民分为两排,前排蹲着小孩,后排站着成年男性,其穿着都较为简朴破旧,有的小孩脸上还有泥巴,而成年人则盯着一名年轻的白衣男子。这名男子便是网络直播的主播。随即,主播拿着一沓百元钞票,逐个分发给村民。每个村民大概得到千元左右的现金。

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网友们因为主播“做善事”、“做公益”而相继关注主播,纷纷赠送“礼物”支持主播。

在这场网络直播人气火爆的背后,却不想因为一则爆料而顿时“变味”。

10月31日,在某直播平台上发布了一个名为“揭秘大凉山公益作假”的视频,视频中正是10月29日的那场网络公益直播,视频中的主播在直播结束后,逐个将村民手中的钞票取回。

据了解,曝料者也是同直播平台的主播,他称,有5位主播从9月份开始就多次赴凉山州进行所谓的“公益直播”,是团伙式作假,每次直播完后都会把钱收回来,并给村民一些食物和几十块钱“打发”,主播们每天因此获得观众的“礼物”价值高达5000元至1万元。

这样的“公益作假”让不少网友直呼“被骗了”。11月3日,当事主播直播回应,承认自己“做公益有水分”,11月6日,直播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近期发现少数投机分子涉嫌假借公益之名行骗,平台已经冻结相关人员账号,并联系警方核查真相。

涉事主播或涉嫌诈骗

据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李嘉辉表示,此类事件会让当地村民对真正的公益项目产生不信任感。

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云飞认为,主播网络直播“假公益”,首先违反了《慈善法》,还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

“《慈善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那么主播的主观目的还是骗取网友们的信任,让网友在直播平台上为其送"礼物"。”杨云飞认为,由于直播平台上的“礼物”直接可以兑换工资,所以即便不涉及善款,也是符合“骗取财产”这一规定。

《刑法》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杨云飞表示,主播可能涉嫌对给其送了“礼物”的众多网友进行诈骗。

“从客观上看,主播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让网友们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是公益。不采取欺瞒的方式,没有人会给其送"礼物"。”杨云飞表示,从主观上看,主播是一种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既“礼物”的目的。杨云飞认为,从主观和客观上都构成了诈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既可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旦被定罪至少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认为网络平台应担责

江西理工大学网络工程专业讲师吴启明认为,类似的“假公益”,网络直播平台也应该承担责任,甚至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们在网络中承担“准入”和监督责任。

杨云飞分析认为,如果主播和平台是签约关系,那么这种雇佣关系就适用《劳动法》。如果主播出现了侵权等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作为雇主的直播平台,应就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杨云飞表示,如果没有签正式合同,那么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按照劳动雇佣关系来约束主播行为,而应依合同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为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他认为,即使主播是临时工,一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主播承担侵权责任,直播平台主要承担合同责任。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电视台等传媒的性质一样,一旦主播违法违规,不能单纯按照合同法来约束及处罚直播平台,而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主要责任。

江西财经大院法学院讲师易虹认为,直播平台把控着是否“播出”的权利,有能否让主播“上岗”的权利,直播平台必须建立一定的审核制度,如果他们发现主播直播的内容涉嫌违规,而没有及时关闭直播,那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不知情,那么也可以追究平台的监管责任。

易虹认为,只有追究直播平台的首要责任,才能加强监管和有效管理主播。

网络直播平台须加强“准入”管理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很多违规内容直播后,都是涉事主播“背锅”,网络平台很少有受到处罚的,业内人士认为这与网络直播平台乱象的本质是有联系的。不少专家将这种本质归结于网路直播平台混乱的签约模式。

吴启明说,网络直播和主播合作的模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签约模式,既然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第二种是分成模式,既由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房间”,主播靠网友们送“礼物”来兑换酬劳,然后和直播平台分成;第三种是会员模式,既一些人气小的主播靠达到规定的直播时间赚取平台的补贴。

“这些合作模式除了签约之外,另外两种都比较混乱。”吴启明认为,后两种模式由于没有合同约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约束主播的行为准则。“就容易出现主播为了收视率,直播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内容甚至是违规内容。”他表示,主播违规之后,直播平台可以轻易将责任推给主播,从而规避责任。“不仅是直播违规内容,甚至多次出现平台不按时结算工资的情况。”

据一位长期在斗鱼直播做“临时工”的主播透露,这些直播平台的“准入”管理较松散,主播违规被禁后,他们可以重新注册一个账号,再次为直播平台服务,或者“跳槽”去其他平台。

新规出台强化对网络直播监管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也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据了解,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据了解,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易虹则认为,实名制配合黑名单制度能够杜绝主播“换个马甲”继续上岗的情况。

“这次规定加强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制,从签约到审核再到监管都对平台提出了要求。”杨云飞表示,在加强平台责任的同时,还应对相关管理部门做出详细的管理规定。“目前网络直播平台由于不存在地域性,属于国家广电总局以及文化部和各地的网络监管部门共同管理。现在各部门管理职责和范围没有详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应该配套完善,不然容易出现多部门监管而实际上都不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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