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汉中5月7日电(通讯员 程凯)枪支受国家严格管控,私自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皆是非法行为。近日,私自造枪的罗某经陕西省镇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罗某,系一家汽车修理厂老板。2015年11月,看到厂附近森林繁茂,鸟类众多,就想拥有一支枪打鸟。便从网上购买回建筑工程用射钉枪、钢管、瞄准镜等,按网上方法,用厂内工具,将其组造成了以击发射钉弹推动钢珠的枪支。后被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其厂中查获。经鉴定,罗某所造的枪为自制火药枪,有致伤力。
罗某的行为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侵犯了公共安全,即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带来了不安全隐患,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受到惩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