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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寡头竞争格局显现 专家:警惕“数据剥削”问题-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7 18:14:3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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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义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十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逐渐呈现出寡头竞争的特征,多个互联网细分市场涉嫌"二选一"纠纷,互联网行业竞争中并购突出,数据竞争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竞争新趋势

正义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十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逐渐呈现出寡头竞争的特征,多个互联网细分市场涉嫌"二选一"纠纷,互联网行业竞争中并购突出,数据竞争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竞争新趋势。”12月25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发布的研究成果《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报告)对当下互联网生态做出上述判断。多位与会专家均表示,要加强反垄断执法,重视实际存在的限制竞争、数据剥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互联网行业呈现寡头竞争格局

报告采取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选取了40起在互联网企业竞争中已经发生、可能或者引发垄断纠纷的案事例,采取文献法、访谈法与量化分析方法相结合、质性研究法和量化研究法相结合等方式,并配合图表等数据形式,展现当下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特点。

“寡头竞争格局逐渐呈现。”报告指出,寡头竞争的趋势日益明显,BAT(指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成为各行业寡头竞争格局的重要推力。梳理相关行业的占有份额,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指出,“寡头竞争”逐渐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的一个特点。近十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过快速发展、不断洗牌,逐渐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竞争阶段发展。

报告指出,在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占据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为确保自身的行业地位,“掘壕自守”成为一种自然选择,包括从产品、技术、渠道、流量入口等方面增强自身竞争力,收购兼并潜在竞争对手,基于市场主导地位主导行业“游戏规则”的制定等。

“小企业成长空间越来越小,且鲜有新玩家入局,行业内多次出现的"掘壕自守"的表现。”报告从2010年的“3Q大战”开始梳理,罗列了通过签订限制交易协议、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二选一”、采取限制性技术手段等方式实施的干扰商业环境、损害商户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并购”成为互联网行业热词

“从2014年开始,"并购"成为互联网行业的热词。”报告梳理后发现,样本案例中的21起并购案中,仅有两起触发了行政审查,占比9.5%。对此,报告指出,《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50万元的罚款,相较于并购攫取的巨大市场份额相比,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再者,从未行使过事后审查、严格追责权,让互联网巨头并购案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针对互联网企业并购潮鲜见反垄断审查的情况,该报告认为, 有必要考虑对企业并购前反垄断申报的流程、门槛等与时俱进的作出调整、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考虑增大事后追责的力度,让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据报告统计,在40起案例中,有11个案例进入法律诉讼环节,有6个案例触发了行政部门介入监管,通过审查、调解等方式予以规制。还有23个案例被媒体报道和关注,没有触发诉讼或者行政部门的介入。

“十年过去,从实践情况来看,运用反垄断法寻求救济不多,且"维权"成功的难度也相当大:不少当事人也往往因"举证不足"、无法提供科学、客观的市场份额计算方式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现有事实无法认定为"限制、排除竞争"等因素,难获法院支持。”不过,对于行政监管的效果,报告指出,在行政监管介入后,渉事互联网企业基本上都能迅速做出表态,立即拿出整改或者解决方案,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或者缓解。

专家:企业并购要考虑限制竞争问题

“目前反垄断的真正实现、实施还需要一些经验的积累、需要能力的提高。”北大法学院教授邓峰说。针对互联网行业并购突出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互联网企业并购跨界方面应考虑限制竞争问题,要肯定互联网企业的价值,但是互联网市场同样需要竞争,竞争是互联网市场发展的动力,因此在互联网企业并购、跨界方面,也要考虑限制竞争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对数据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提出,反垄断执法应重视互联网平台对经营者的“数据剥削”问题,经营者通过不断试错、不断的市场研究得到有效的市场数据,但这些数据有可能被平台截取,不能任由互联网平台把平台内的经营者当做“自备干粮的挖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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